2005年9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律对新型毒品定罪量刑还存在缺陷
  据新华社  9月20日,公安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侦破“6·20”特大违法销售三唑仑案暨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有关情况。
  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刘跃进在回答北京晨报记者提问时指出,三唑仑流入非法渠道,流入社会,被坏人利用,主要是做两种坏事,一种是作为其他毒品的替代作用。三唑仑本身也有一定程度的致幻、麻醉、麻痹的功能和效果,相对来说比较便宜,相对其他大众化的新型毒品来说,比如说冰毒片、摇头丸、K粉来说,三唑仑比较便宜,不少吸毒人员买其他的毒品买不起,消费不起,就用三唑仑代替其他毒品进行吸食,而达到的吸食效果也差不多,尽管没有那些毒品质量那么好,但也会达到那样的效果。所以在很多吸毒群体里,把三唑仑作为其他毒品的一种替代品来进行吸食。另一方面,三唑仑从古到今就是犯罪分子从事麻醉抢劫、麻醉强奸的主要工具。
  他说,国家现在对于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比传统毒品的定罪量刑法律来说目前还有不太完备和不太成熟的地方,他们正在跟有关部门研究,尽量完善、完备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